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案例:一起因女同性恋引发的伦理悲剧

04-22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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案情回顾

段晓宇是北京科技大学机械系的学生,地地道道的北京人,父亲常年经商,家庭条件非常好。

和大多数女孩不同,她性格豪迈,喜欢穿男孩子的衣服,还喜欢摆弄机械、修电脑,俨然就是一个阳光大气的“假小子”。

但是从表面上看,段晓宇活泼、开朗、阳光、大气,可实际上她有着不为人知的一面。

她心理阴暗、性格极端、占有欲强,还曾经自残过,在她的手臂上还遗留着自残的伤痕,这都为以后的杀人埋下了罪恶的种子。

段晓宇进入大学没多久,便积极参加社团活动,在一次在社团活动中认识了工程学院的赵秋瑞。

赵秋瑞是个性格温柔,心思细腻的女孩,由于和段晓宇性格互补,一个大大咧咧一个矜持文静,所以二人很合得来,感情很快升温,变成无话不谈的好闺蜜。

认识几个月后,段晓宇甚至转专业到了赵秋瑞所在的工程学院。

在常人看来,她们之间的距离比普通的朋友更近,一般放学以后,段晓宇都会待在赵秋瑞的宿舍里,直到要熄灯的时候才会回宿舍。

同学们都调侃她们俩跟连体婴儿一样,走到哪都能看到这一对儿在一起。渐渐地二人逾越闺蜜间的道德界限,演变成了一种同性之间的相互爱恋。

因为如此亲近的“友谊”,关于她们俩是同性恋的流言蜚语在同学中间传开。

不久之后,段晓宇和赵秋瑞的特殊关系被赵秋瑞的男朋友发现。

赵秋瑞的男友是北航的学生,在案发前一天本来和赵秋瑞约好在学校门口见面,结果却在门口见到了段晓宇,男友心有不爽便和段晓宇吵了起来,后来两方不欢而散。

段晓宇心里十分妒忌赵秋瑞的男朋友,但是又无法让赵秋瑞断绝和男友的关系,因为她们“同性恋”的关系不为外界所知。

因此她就产生了悲观厌世的想法,想约自己的爱人一起到酒店里自杀,赵秋瑞居然欣然同意了。

在酒店里,段晓宇与赵秋瑞商量好,由段晓宇先掐死赵秋瑞,然后自杀。

计划开始实施,段晓宇用尽全身力气死死掐住赵秋瑞的脖子,只见她脸色铁青,痛苦地挣扎着,却一直没有死。

段晓宇于是拿起事先准备好的匕首用力朝着赵秋瑞的脖颈连刺数刀,鲜血汩汩地淌了一地,赵秋瑞终于不再呼吸了。

段晓宇满头大汗地瘫坐在赵秋瑞尸体旁边,轮到她自杀时她却退缩了,她第一次离死亡如此之近,但始终没有杀死自己的勇气,于是她选择了报警,向警方坦白了自己和赵秋瑞相约自杀的事实。

最终,法院认定段晓宇故意杀人罪名成立,但考虑到她是自首,也有“受托杀人”的相关因素,同时能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的损失。

因此从轻判决段晓宇 ,剥夺政治权利终身,同时判决段晓宇赔偿被害人家属59万余元。

律师观点

在现代社会中,常常有这样的事情发生,爱情在尘世间受到阻碍无法在一起,恋人们便相约一起了结生命,在另一个世界继续恩爱,结果其中一个人在杀死对方或者协助另一人自杀后,却没有勇气自杀。

本案中,段晓宇和自己的“闺蜜”相约自杀,结果将她杀害后,自己却没有自杀。

那么,她将接受怎样的处罚呢?

从法律上讲,相约自杀是指二人以上相互约定自愿共同自杀的行为。司法实践中存在如下情形:自愿相约自杀的双方均实施了自杀行为,如果相约双方均自杀身亡,则不存在犯罪问题,不应该追究任何人的刑事责任。

如果相约双方各自实施了自杀行为,一方死亡,另一方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自杀未得逞,未得逞的一方也不构成犯罪。

如果双方约定自杀,一方杀死对方后,自己却没有自杀,应当以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。

根据我国《刑法》第二百三十二条:故意杀人的,处死刑、 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;情节较轻的,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。

就量刑上来说,首先,自杀行为是双方约好的被害人同意被杀死的情形,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减轻犯案人的刑罚。

其次,本案中段晓宇有自首情节。自首是指犯罪后自动投案,向公安、司法机关或其他有关机关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行为。

我国《刑法》规定,自首的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。其中,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。

结合段晓宇自首的情节以及被害人承诺的情节,最后她被判处 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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